監院糾正學甲爐碴案 市府喊冤

記者黃必成、陳銀全∕綜合報導

監察院調查台南市數年前發生的「學甲爐碴案」,指台南市政府十一年前核發明祥馨公司再利用機構許可後,卻怠於稽查監督其合法運作,導致學甲區土地遭填埋大量的爐碴,甚至一0八年接獲的檢舉案,竟誤認為是一0四年的案件,導致裁處權罹於時效,已通過對台南市政府的糾正案。

南市環保局回應表示,監委對於學甲爐碴案的調查,未接納市府的積極作為,作出糾正的提案,市府深為不解,也大感遺憾。且該案由市府主動檢具相關資料卷宗函送地檢署偵辦,非法堆置爐碴場址已完成清除改善。

本案由監委林國明負責調查。糾正案文指出,台南地檢署偵辦學甲區農業用地及工業用地遭填埋大量爐碴案件,發現大灣段農地填埋面積一點二七公頃、填埋量四點三萬多公噸,興業段工業用地填埋面積四點三四公頃、填埋量二十八萬餘公噸,行為時間依航照圖研判,分別介於一00年至一0五年間,及一0七年間。

調查指出,南市府自明祥馨公司於一00年四月一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即坐令其未依再利用的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溪旁農地,之後也未加強稽查,致該公司再利用產品早已未能平衡,多次違規將爐碴置於廠外空地,至一0四年間仍沒有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於學甲區等地。

糾正表示,直到一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南市環保局接獲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遭填埋爐碴案時,竟誤認為是一0四年間的案件而未積極辦理,導致對行為人的裁處權早已罹於時效。

監委認為,台南市政府對轄內再利用機構分別負有資格檢核並核發許可,以及查核監督其合法運作的責任,均有所疏失。

監委表示,事件發生後,南市府稱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近二十年來修法十六次,法規一變再變,致無所適從,顯不足取,有所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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