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增遠距教學合理使用規定

館藏著作或行政法人網路提供資料 予以數位重製依據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七日三讀過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增訂遠距教學合理使用規定;另賦予國家圖書館得基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目的,就館藏著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提供資料予以數位重製的依據。

立法院會完成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的三讀程序。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攸關遠距教學的第四十六條條文,規範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這項被視為因應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規定,同時設有限制條件,規範應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正式註冊該課程以外之人接收該課程,避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

例如教師於網路授課時能夠比照現場教學,適度將參考文章藉由網路提供給上網路課程的學生參考。同時,設有相當的限制條件,不但僅限於教師向學校正式註冊具有學籍的學生授課,教師或學校必須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譬如帳號密碼,防止非修課學生接收課程,學校或教師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用付費取得授權。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確保文化資產保存及可於將來繼續傳承利用,這次修法也參考日本等國著作權法,修正第四十八條條文賦予國家圖書館得基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目的,就館藏著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提供資料,予以數位重製的依據。

條文增訂,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著作,包括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汙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的館藏著作。但館藏如在市場上已有發行數位形式版本,就排除適用,避免影響數位出版業者利益。

此外,考量國家圖書館擁有大量館藏並有館藏數位化的合理使用,為避免數位化成果受不當使用致損害著作人權益,這次修法也在第四十八條條文中明定國家圖書館對館藏進行數位重製,僅能提供館內線上閱讀使用,不得另做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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