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通過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輛投保義務人在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得註銷牌照。

為配合密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強化強制車險有效性的維持,以及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造成的傷亡受害人能夠迅速獲得基本理賠保障,行政院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的是過去不用申請牌照的電動自行車,非指電動機車;根據法規定義,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

立法院已於四月十九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字樣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三讀通過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配合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屬於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承保範圍,並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這次修法規範,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明定未依規定投保強制車險的罰鍰。

三讀通過的條文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要簽強制投保契約,如果未依規定投保將處七百五十元至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範,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比現行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更加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