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度酒駕 法院判刑七月 須入獄

八度酒駕被橋頭地方法院判刑七月須入獄。(記者陸瓊娟攝)

記者陸瓊娟/橋頭報導

住台南市的朱姓男子今年一月間酒駕被高雄市湖內警分局阿蓮分駐所查獲酒駕情事,而且這竟是朱男第八次酒駕,橋頭地方法院考量其守法意識薄弱,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七月,須入獄。

這名家住台南市五十八歲的朱姓男子,今年一月九日上午在家喝完藥酒後,下午即騎機車前往高雄市辦事。行經高雄市阿蓮區中正路附近因左轉未打方向燈而為警攔查,警方發現他身上散發酒氣,經酒測發現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四七毫克,當場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承辦法官清查朱男前科紀錄,赫然發現他有七次酒駕紀錄,而且去年一年內就有四次酒駕被查獲,雖然朱男坦承犯行,但卻一犯再犯,酒後仍貿然騎車上路,無視路人和其他駕駛人安危,惡性重大。再者,政府各機關、學校長時間宣導酒後不開車,朱男應該知之甚詳,卻視若無睹,多次判罪猶不知警惕,並審酌其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所生危害性,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不准易科罰金,須入獄,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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