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員警涉受賄,配合業者開吊銷牌照罰單,引發關注。現行道交條例規定,吊銷牌照者經檢驗後便可重新領牌,為防止民眾規避處分,立委提案修法堵漏洞,規定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或一年才能再行請領。
此外,行政院會四月底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當中規定再行請領時間為須滿六個月。
新北地檢署偵辦新北、桃園、新竹地區的員警,遭檢舉勾結代辦業者鑽交通法規漏洞,涉收賄開立不實吊銷罰單,讓違規車輛繳清罰款,至監理單位重新驗車請領新的牌照後,重新上路。
現行道交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規定,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外界關注要如何補起相關法規漏洞。
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指出,現行條文讓受吊銷牌照者經檢驗後,可馬上重新領牌的規定,已遭有心民眾濫用,部分遭吊扣牌照的汽車所有人,以更嚴重的違規行為遭吊銷牌照處分,繳款及驗車後即可重新領牌,藉以規避原須吊扣一段時間牌照影響車輛使用的處分,這須要檢討,因此修正為吊銷牌照後須經六個月始得再行請領。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所提修法版本,請領時間則為一年。
對於現行交通法規的漏洞,立委邱顯智指出,希望修法增訂重新請領牌照最低期間的限制,明定被吊銷或註銷牌照者,原則上至少要六個月才能再領牌,因酒駕、毒駕吊扣,再經吊銷或註銷的狀況,也要等到原吊扣期間屆滿,才能再行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