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NCC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臉書、YouTube等大型網路平台,規劃如YouTube這類大型平台,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一千萬元。學者表示,這是國內首部網路平台監理草案,效法歐盟數位服務法保障使用者權利,邁出台灣網路平台監理第一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研議一年多後,於六月底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法案分成十一章,規劃納管五大類網路平台,都須遵守不同程度的義務。其中,包括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二百三十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一千萬元。
北科大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台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指出,台灣「數位中介服務法」主要規範平台兩部分,一是對平台課責,二是要求平台提高透明度,大型平台須揭露廣告、推薦系統等參數。
江雅綺表示,另一部分則著重如何處理違法訊息,法院若核發資訊限制令或緊急資訊限制令後,平台必須下架相關內容,過去當然也能處理違法內容,但本法算是把相關程序也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