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計程司機因違規停車經員警攔查,並發現其執業登記證已逾半年以上未查驗,經裁處廢止其執業登記證。小黃司機卻稱,原發證機關並未寄發查驗通知書,自己患記憶力缺損睡眠呼吸中止症,才未依規定查驗,請求法院撤銷。台南地院以警方舉發裁罰程序違法,撤銷處分。
鄺姓男子開計程車於二0二0年五月十六日深夜十一點半,永康區中華路與中華西街口停等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經永康分局員警發覺攔查,並發現其執業登記證有效日至二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逾期未定期查驗已逾六個月以上,製單舉發。鄺事後向市府交通局陳述,未接獲發證機關寄發受驗通知單,侵害其憲法工作權,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同年月底也函覆當事人,指員警依法逕行舉發並無違誤。直至去年十月市警局交大作出裁決,廢止其執業登記,一年內不得再行辦理職業登記。
台南地院認為,鄺男執業登記證雖有未按期參加年度查驗逾六個月以上,惟警局就該違規行為前未經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卅六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舉發裁罰,逕依本條項後段規定舉發裁罰,舉發裁罰程序違法,應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