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攔查違規查獲無故攜帶刀械 依社維法送辦

記者黃秋儒 /新北報導

新北市警局汐止分局交通分隊分隊長徐冠明,於5日22時許執行取締酒駕勤務,在汐止區大同路一段515巷國道橋下,攔查一名改裝排氣管之黃姓機車駕駛(男、90年次),檢查間赫然發現車內藏有具殺傷力之折疊刀、連指戰術刀各1把。黃男雖稱該刀具是5月時家人給予防身用,至今一直置於車廂內,以為要拿出來使用才算違法,但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已屬違法行為,全案經警方當場將刀械查扣,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移請簡易庭裁處。

(汐止警分局提供)

汐止警分局指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提醒青少年血氣方剛,如攜帶違禁品,與人發生衝突時將衍生不必要之事端,若需防身可以帶辣椒水,以正當防衛為目的使用並無問題,另可攜帶防身警報器,遇到歹徒時按下按鈕可立即引起他人注意,如發生糾紛勿以暴力方式解決,請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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