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海關預告「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五條規定,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配合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修正提高罰鍰額度及命限期改正規定,修正各裁罰規定之罰鍰金額;修正處罰規定為警告或處罰鍰並得命業者於一定期間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始按次處罰。

其他還包括: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用語為「海關監管貨物」,爰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文字,以資明確。修正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差額之罰則。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