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發布修正「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今(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
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如下:非本國籍工作船之工作範圍為從事離岸風力發電工程建置、維修及除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取得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
(二)申請人依第三點檢附文件申請。許可期依經濟部出具船舶使用同意文件或展期文件載明之期限核定。
(三)申請許可檢附之相關文件於許可期間不得失效。若因文件失效則應停止作業返回國際商港,至補正後始得重新作業。
(四)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不得使用未經許可之船舶進入所屬離岸風力發電場作業。
(五)許可期間屆期規定(作業流程如附件二):1、屆期未經展期許可者,停止作業,返回國際商港並完成出口程序後離境。2、屆期前已取得作業許可者,或二十日前申請展延者,不受前目限制。3、屆期且已重新申請許可者,停止作業返回國際商港,至航港局許可後始得重新作業。
(六)檢附本國籍船員比例為該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所載人數至少三分之一之船員名單。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或承攬商得檢附本國籍船員培訓計畫提送航港局,經審查通過者,於許可在臺工作期間,不受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