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訂定「試辦自由貿易港區優良事業認證及便捷措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試辦自由貿易港區優良事業認證及便捷措施作業要點如下:為達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分級管理目標,並給予自由港區優良事業(以下簡稱優良事業)相關便捷措施,於自由港區內試辦自由港區事業分級管理措施,提供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海關及自由港區事業依循,訂定本要點。
自由港區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請優良事業認證:(一)經海關認證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二)前款以外之自由港區事業,具備下列條件:1、取得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三年以上,且近六個月內有營運實績。2、最近二年內無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設管條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處分之紀錄。3、最近二年內無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紀錄。4、最近一年內無依設管條例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處分之紀錄。5、最近一年內所屬員工無依設管條例第四十四條處分之紀錄。
申請優良事業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紙本一式二份及儲存電子檔之光碟一份)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一)經海關認證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1、申請書。2、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函(證)影本。3、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影本。(二)前款以外之自由港區事業:1、申請書。2、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函(證)影本。前項文件未齊備者,經管理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
管理機關受理優良事業認證申請之審查程序如下:(一)受理申請後,函請所在地海關就自由港區事業申請認證應具備之條件表示意見。(二)審查確認自由港區事業符合第二點條件後,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所在地海關。
管理機關應自收件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未能於一個月內審查完成者,得於該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原審查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