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建議統一開票 中選會指無法律依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年底九合一選舉即將於十一月二十六日投票,針對立委建議投票當天,應等每個直轄市、縣市內所有投票所均投票完畢後,才同時一進行開票作業,對此,中選會二十四日指出,我國採「投開票合一制」,不是集中開票制度,也沒有集中開票或其他開票制度的法律依據。

中選會二十四日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中選會表示,選舉人或投票權人於下午四時前到達投票所,依選罷法的規定,仍然可以投票;而個別投票所則於投票完畢後即依法改為開票所進行開票。

中選會說明,我國投開票制度採取「投開票合一制」,不是採集中開票制度。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使開票作業於投票完畢後即接續辦理。

中選會及所屬選委會法辦理選務,依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並沒有部分立委所指有集中開票或其他開票制度的法律依據。

此外,有關個別投票所的秩序維持,中選會表示,投票日下午四時止,主任管理員應立即宣布投票時間截止,對投票時間截止前到場的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則仍應准其投票。至投票時間截止時點確認後,選務工作人員會站在隊末並持投票排隊終點的手持標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