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投票日 勞工局說明勞工如何計算工資

記者許正雄/高雄報導

十一月廿六日星期六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之投票日,高雄市勞工局廿三日表示,這是勞基法明定的「指定應放假日」,為了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選舉權,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如果必須上班,當日薪資計算方式,也有一定的規定。

勞工局指出,投票日原屬工作日,雇主加倍給付出勤時段工資,勞雇雙方約定投票日當天出勤八小時,勞工外出投票二小時,實際工作六小時,雇主必須額外加給六小時的「加班費」,舉例來說,月薪為三萬六千元,換算成日薪為一千二百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一百五十元,當日如果扣除投票時間後實際工作六小時,雇主需要另外支付九百元的「加班費」。

即使平常上班的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下午四時以後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的工作日(意即投票日的午前零時起連續廿四小時間有出勤),雇主都必須就勞工該日實際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且雇主亦不得任意將已排定之休息日進行調整。

勞工局長周登春表示,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起的連續廿四小時,由於選舉假的目的,是讓具投票權之勞工,可以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

如果雇主有聘僱部分工時的勞工(具投票權),也要注意應讓這些勞工能取得一樣的權利,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可處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卻沒有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同樣也會處罰鍰,若有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可電話(0七)八一二四六一三轉二三二,或上勞工局「小勞男孩向前行」粉絲專頁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