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監獄等處服刑的蕭姓受刑人等七人,不滿二十六日無法前往戶籍地,就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一案投票,日前對中選會聲請假處分,要求應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或准許到戶籍地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義務機關應是各地方選委會,並非中選會,二十五日裁定駁回聲請。
蕭、廖等七名受刑人均年滿二十歲,其中五人設籍在台北分監、台北監獄等並關逾六個月,另兩人設籍新北市,都因服刑行動自由受限,不能到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投票。
七人日前向中選會請求在監所設立投開票所,或戒護他們到戶籍地投票,讓他們能於二十六日行使公民複決權投票,遭中選會拒絕。七人認為投票日在即,若無法行使複決權,對他們有急迫且重大損害,決定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行政法院裁定指出,七名受刑人提出的假處分聲請,將中央選舉委員會列為相對人,但是投開票所的設置及管理事項,應由各地縣市的選舉委員會負責。
行政法院認為,中選會只負選務的指揮監督,七人若對投開票所的設置及管理有所爭執,義務機關應為各地選委會,並不是中選會,因此駁回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