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林姓女子自稱「被詛咒、附身」,竟然入侵鐵軌後,平躺在上面,遭到一輛區間車迎面撞上,導致右腿開放性嚴重骨折,檢方事後起訴林女,但法院函詢台鐵管理局,發現以林女本身重量及質量,火車以正常速度撞上她也不至於翻覆毀損,且列車停止後,後方號誌也會自動險阻,因此並不會造成危險,因此判她無罪,仍可上訴。
起訴指出,林女去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分許,自台鐵基起一七七公里處,穿越台鐵西正線軌道後,在東正線一七七公里約五百二十公尺處臥軌,結果台鐵彰化機務段的火車司機駕駛二一九三次區間車經過,在豐原區北邊一七七公里處,約五百公尺前發現隨即緊急鳴笛、煞車。
但火車仍因閃避不及,車頭直接撞上林的腿部,造成她右腳開放性骨折等傷害,林女因而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以平躺臥軌之方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罪嫌。
法院審理時,林女就客觀事實不爭執,但辯稱不知發生何事,是送醫才知道,還說自己倍詛咒、被附身,林的辯護人則說,本案無人車傷亡,林獨自以肉身臥軌,人體非剛性物,即使遭火車撞擊,也不致造成火車毀損,不該當該最構成要件,且林長期因病所害,應以刑法第十九條減刑。
台鐵駕駛也證稱,當時列車過彎後直線行駛,發現有女子侵入軌道橫躺,當時距離約五百公尺,他馬上鳴笛煞車,仍撞擊到該名女子,駕駛或車內乘客並無受傷,列車無損壞。
法官因此認定,綜合以上意見,假使林女獨自以肉身臥於軌道上遭火車以正常車速撞擊,不致損壞火車或使火車傾覆、破壞,更未造成往來之危險,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