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無照上路 肇事致人死亡 高雄高分院2審改重判9年10月

重大車禍現場。(檔案照片)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前年12月26日發生在高雄市愛河畔河東路、國民街口撞上林家4口,造成1死3傷的男子黃子洋被依殺人罪起訴,高雄地院則改依酒駕肇事致人死亡等罪,判處徒刑7年10月,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8日上午宣判,改判黃9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有酒駕前科的黃子洋110年12月26日酒後開車,上車後一路狂飆、闖紅燈、急煞,最後在愛河畔河東路、國民街口撞上林家4口造成1死3傷。高雄地檢署案發後第18天偵結,依公共危險、殺人罪起訴建請重判。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改依依酒駕致死等罪判處黃子洋有期徒刑7年10個月徒刑。

經檢方上訴之後,8日高雄高分院認為,量刑過輕。檢察官上訴主張應構成殺人罪名部分,雖無理由,但認為原判決量刑過輕部分, 則有理由,故應由高分院撤銷改判。高分院審酌近年來酒後駕車之行為已為全體國民所深惡痛絕,並經政府及新聞媒體宣導多年,且被告先前已有兩度酒後駕車之紀錄(並未導致他人死傷),自應明知酒駕對用路人之危害極大,卻仍執意酒駕上路,又有無照駕駛、闖紅燈、超速、行經行人穿越道未讓行人先行等多項重大違 規行為,造成一家4口1人死亡、2人重傷、1人普通傷害之重大悲劇,因此家庭破裂、天倫夢碎,死者天人永隔,傷者需承受長年復健之身心劇創及生活不便,堪認被告之行為惡劣, 犯罪情節及所造成之損害均極為重大,且犯後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分文。因而在被告所犯酒駕致死罪名之法定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從重量處有期徒刑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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