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案法幣條文改以新台幣為單位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的條文,國民黨立委羅明才等人提案修正「原子能法」、「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涉及法幣單位的條文,一律改以新台幣為單位;立法院會十七日通過付委審查。

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明定由該行發行的貨幣為國幣,另依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台幣。而刑法所有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已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間完成三讀程序,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

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的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國民黨立委羅明才、翁重鈞等十七人提案修正「原子能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涉及法幣單位的條文,一律改以新台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立法院會將此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另外,羅明才、翁重鈞等十七人也提案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涉及法幣單位的條文,一律改以新台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立法院會也將此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