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條文 正式施行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正式施行。教育部一日表示,已完成各項授權子法的修訂作業,以具體回應各界對於營造更為友善安全教保服務環境的期待,並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保服務機構有所依循。

這次修法主要包括「明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及違法對待幼兒案件調查處理流程」、「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達防止違法效果」、「擴大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範圍」、「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政策,並增修教保服務機構管理相關規定」等。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參酌一0八年六月五號修正公布的《教師法》,將消極資格規定依其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的規範,並於兩法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時,知悉通報及啟動調查程序的時效。

為了回應外界反映罰鍰額度過低及達到遏止違法之效,教育部於兼顧比例原則及處罰允當的前提之下,對於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等,整體調高兩法罰鍰額度。

考量托嬰中心及幼兒園確有相互流通人員的情形,且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或出缺時有進用代理人員的實需,本次修法將一0一年一月一號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連續達三個月以上的服務年資,納入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