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鐵普悠瑪號列車5年前行經宜蘭蘇澳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一、二審均認定司機員尤振仲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致車速高達140公里而釀禍,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同案被告、時任台鐵局機務處的柳姓副處長、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一、二審均獲判無罪,檢方也未提上訴,兩人無罪確定。
台鐵普悠瑪列車於民國107年10月21日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宜蘭地檢署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將尤振仲等人起訴。
一審宜蘭地院認定尤男嚴重疏失造成事故,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6月。
二審高院指出,尤男當天駕駛普悠瑪號列車自樹林站出發,誤判列車動力切斷、走走停停無法加速的原因是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故障,決定擅自關閉ATP。
自羅東站出發時,尤男於ATP關閉下,持續與機車調度員、檢查員通聯討論斷路器復位跳開等問題,未注意行經該路段時速應低於75公里,也未啟動降速措施,以時速約140公里駛入新馬站前曲線彎道路段,導致車輛翻覆。
高院審理認為,列車翻覆的主因是車速過快,尤男超速行駛的過失行為與意外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維持一審的刑度。
檢方不服認為刑度過低,就尤振仲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3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