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刑法誹謗罪有無侵害言論自由之虞,是否該除罪化,引起討論,共六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受理後,於十四日召開言詞辯論。聲請人指出,誹謗所採的真正惡意或合理查證義務,實務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且有民事賠償等方式可替代,應予除罪化。
憲法法庭整理的題綱有二,一是刑法第三一0條誹謗罪是否侵害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言論自由?二是司法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是否有補充或變更必要?
聲請人方面主張,第五0九號釋憲文指的「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是採真正惡意或合理查證義務,實務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且保護名譽的手段還有民事賠償、適當處分及刪除網路不實言論等方式,該號解釋有補充或變更的必要。
法務部指出,五0九號解釋為嚴格合憲性解釋,所揭示的真正惡意原則已減輕被告舉證責任,不應因個案認定事實的差異,而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就保護名譽言,刑事處罰具嚇阻效果,民事手段難以替代;且網路傳播具迅速、匿名及無法完全移除等特性,相關規定合憲。
專家學者徐育安教授認為,處罰涉及公共利益的非真實言論,能保護民主健全,搭配善意發表言論的不罰規定,有其正當性。但僅涉及私德言論,若為真實,已有其他刑法規範處罰;若非真實,也可循民事損害賠償途徑處理。
專家學者許家馨研究員說,五0九號解釋作成合憲性解釋後至今逾二十年,實務對於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的見解確實不一致,該號解釋有補充必要。但網路發展迅速,虛假訊息對民主威脅甚大,參考外國立法例應限於「真正惡意」情形,才加以處罰。
本次言詞辯論歷時約二小時,審判長許宗力於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將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