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植物種苗非法輸出入最重判3年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為防範台灣培育的植物種苗非法外流或回銷國內,並強化農業競爭力及促進轉型升級,立法院會2日三讀通過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的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的情形,違反公告禁止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會今年3月16日通過農委會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1條、第53條之1、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2日完成三讀程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強化種苗管制,增列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影響農產業整體發展者,得禁止輸出入。

三讀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的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的情形,違反公告禁止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違法之物沒收,並設有法人併罰規定。

行政院評估,修法新增刑罰強化種苗管制,有助防範培育的品種非法外流或回銷國內侵害農業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對強化農業競爭力及促進轉型升級,有其必要。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呼籲,修法通過後,農委會應加強宣導,讓民眾知道新的規範,共同建立良好環境,永續農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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