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攜拾獲子彈至法院 警帶回偵辦、子彈送交鑑識

蔡姓男子到宜蘭地方法院洽公,被法警查獲隨身包內有一顆生鏽的子彈,警方已將子彈交由鑑識人員鑑定,後續也將調閱監視影像追查該子彈來源。(警方提供)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五十六歲蔡姓男子於三十日上午到宜蘭地方法院洽公,被法警查獲隨身包內有一顆生鏽的子彈,通報警方前往處置,警方依法帶回蔡男偵辦,子彈將交由鑑識人員對該子彈進行鑑定,後續警方也將調閱監視影像追查該子彈來源。

宜蘭警分局三十日上午八時三十五分許,接獲宜蘭地方法院報案稱有名民眾隨身包內攜帶一顆子彈至宜蘭法院,警方迅速到場了解後,查證該民眾為蔡姓男子,他於今年五月初在梅花湖拾獲該枚子彈後,即放置自身包包內,三十日至法院經安全檢查(X光機)時遭發現隨身包內有子彈一枚,法警發現後通報警方前往處置,警方依法帶回蔡男偵辦。

警方表示,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民眾若發現非法物品,請立即通報警方到場,切勿將該物品攜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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