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無照執業罰百萬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兩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擅自執行業務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消防設備人員法條文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六年;領有執業執照的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具最近六年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三讀條文明定,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