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男子林川瑜在林佳龍擔任台中市長時期,任水利局汙水工程科長,曾獲模範公務員,但他被檢廉查出,涉向廠商索車代步,藉此「揩油」,一審認定林涉貪汙,判刑八年,二審三十一日宣判,認林已繳回犯罪所得,也自白犯行,因此撤銷改判三年六月,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昨日宣判,撤銷一審判決,認定林涉貪汙治罪條例收受不正利益罪,且否認犯行,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全案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定,此案林已自白犯罪,且繳回犯罪所得二十三萬餘元,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仍可上訴。
檢廉調查,林川瑜前後任雨水下水道工程科正工程司、汙水工程科科長,因水利局一0六年六月辦理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的設計及監造標案,由德眾公司得標,同年七月十三日決標金額為七百四十九萬九千六百一十八元。
檢方查出,林同年六月二十六日評選完後至七月十一日議價前,在陽明大樓汙工科辦公室內主動向德眾公司張姓負責人要求提供一輛車供他使用,張聽聞意會到林在索賄,為避免履約過程被刁難,只好以公司名義買了輛日產轎車開進陽明大樓交給林收受。
同年七月十五日起,林把該車做個人代步工具,張還提供中油的車隊卡給他,又依林喜好前後又租賃不同車型轎車讓林更換開;後來廉政署中調組掌握情資,一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持搜索票到場查獲。
一審審理時,業者坦承,但林雖承認有使用廠商提供車輛,但否認有收取不正利益,還說跟業者要車時,「沒說特別用途」,後來因故公私混用,沒有對價關係,林的律師也說,廠商提供公部門用車是陋習,張僅延續作法。
一審認定,根據行政院工程會、標案契約、台中市機關公務車採購要點,都沒有要求廠商需要提供車輛供公務使用,林收受業者車輛,往返住家、辦公室,甚至前往美容館、餐廳消費、宴飲,前往機場出國旅遊等,構成收受不正利益罪,依法判刑,業者或判五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