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黃秋儒/台北報導
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交通部修法提高未停讓行人罰鍰,立法院4月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自6月30日起,汽機車不禮讓行人罰鍰自原本最高可罰3,600元加重至6,000元,違規者須參加道安講習3小時並記3點。
樹林警分局指出,為維護、提升行人路權及路口安全,樹林警分局即日起加強相關宣導措施外,於轄內易肇事路口同步加強實施行人路權大執法。本次執法重點項目為「汽機車不停讓行人」、「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與「行人違規」等,取締標準為車輛前緣進入行穿線範圍,同時距離行人行進方向3公尺以內,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44、48及78條舉發。

樹林警分局呼籲,用路人駕駛車輛或行人行經路口時,請務必遵守「慢、看、停」原則,減速「慢」行、察「看」左右後方有無人車及車輛暫「停」禮讓行人先行之正確觀念,建立「路口停讓」文化,共同努力減少事故發生,以維用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