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性騷擾女移工 二審改判六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雲林縣一家公司的劉姓負責人被控利用老闆權勢,不但對越南籍女移工強吻、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還開條件給對方陪睡一次五千元,被判五年兩個月。經上訴,法官認為劉男僅以利誘手段追求女移工,並未以強暴、脅迫方式對被害人強制猥褻或性交,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改依摸腰、強吻等性騷擾罪判刑六月,可上訴。
 一0四年間,劉男雇用一名越南籍女移工,並對她產生愛慕之意,三番兩次躲在公司暗處,等女移工經過,再由後偷襲強抱住身體。女移工曾多次向仲介公司小姐求助,但未獲實質幫助。一0五年四月中旬,劉男在公司廠房內,又趁女移工未注意躲在暗處,自後方抱住其腰部,女移工受不了,跑離公司,轉向一名天主教神父求助並報警。劉辯稱,他沒有抱女移工身體。
 女移工除了指控劉男利用權勢對她由後偷襲抱身體及強吻,還把她叫到辦公室內強制性交未遂,並稱劉男以錢相誘,說一星期陪睡一次給五千元,一個月四次給她兩萬元,生了孩子還要給她一百萬元及帶她去住新屋。
 二審合議庭勘驗劉男及女移工相關對話內容,再傳訊證人,認為劉男確實於一0五年四月中旬在公司廠房內躲在暗處,趁女移工不注意時,由後方抱她腰部,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至於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的部分,由於證人的證詞有瑕疵,再加上檢察官舉證不足,這部分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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