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少年嘗禁果 判處3年半

謝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國小畢業的小男生,相約嘗禁果,互傳露骨訊息,如「愛死你了」、「你害我現在不敢放屁」等語,宜蘭地檢署依涉犯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記者林坤瑋攝)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一名謝姓男子一年前,透過臉書認識當年國小畢業的小男生,暑假期間二人多次見面,發展為情侶關係,兩次嘗禁果,互傳露骨訊息,如「愛死你了」、「你害我現在不敢放屁」等語。小男生的父母察看兒子手機發現,報警處理,宜蘭地檢署依涉犯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謝男於去年七月暑假,透過臉書認識當時小學剛畢業的小男生,暑假期間二人多次見面,發展為情侶關係,於七月間及八月四日分別在謝男及小男生家中發生性關係。小男生的父母於八月八、九日查看兒子手機,發現兒子和謝男的臉書聊天內容,謝男曾傳「我愛你」,小男生回「我也愛死你了」,二人互稱寶貝;更看到露骨內容,如「我要挑逗你」、「今天就讓你盡到1(同志用語)的責任」、「你害我到現在都不敢放屁」等語,遂報警處理。

小男生證稱,二人第一次性行為是在謝男家,當時屋內還有人,謝男告訴他是叔叔與奶奶,隨後脫光小男生的衣服,發生關係;第二次性行為則是在小男生家,二人相約玩遊戲,玩一玩卻到了一樓廁所,再次發生關係。

謝男辯稱,確實認識小男生,暑假在二人住處、圖書館等地見面十多次,但沒有發生關係,對話紀錄只是在玩。七、八月間他每天都到小男生家吃早餐,但是對話紀錄被發現後,小男生父母不希望他們接觸,九月後沒有再見面;他兩互動良好,待小男生成年或許能變成朋友甚至結婚。

法官考量,小男生對二人發生關係的細節記憶甚詳,謝男也說他們關係良好並無仇怨,小男生實無必要捏造,再觀諸對話紀錄、宜蘭縣政府社會處調查報告等,認定二人確曾發生關係,謝男違反刑法227條「對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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