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禁捕售抱卵母蟹 違者重罰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為永續蟳蟹,漁業署二十八日表示,八至十二月禁止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的蟳蟹,也不得販售或為此展示小蟹,期間不得販售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的蟳蟹,最高罰十五萬元。

漁業署指出,《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九公分、善泳蟳未滿七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六公分禁止捕撈,這讓讓蟳蟹資源能達到性成熟體長;八至十二月禁捕抱卵母蟹,是要讓抱卵母蟹能夠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

今年增列禁止漁船卸下、持有及任何人不得販售腹甲離身的蟳蟹類,藉此杜絕有心人士規避每年八月一日起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的規定;此外,任何人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小蟹。

漁業署提醒,不論是否為八月至十二月間的管制措施,違反蟳蟹類捕撈及販售規定者,可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考量八月一日起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而漁民在七月三十一日捕獲的抱卵母蟹回港後隔天無法販售,漁業署規劃七月三十一日在新北市野柳漁港、富基漁港及澎湖縣澎湖區漁會魚市場,透過漁民提供的抱卵母蟹,辦理「一一二年試辦抱卵母培育、放流暨科學研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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