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知名企業的蔡姓高級工程師五年前參加基隆市鐵人三項競賽,騎自行車行經坑洞時不幸摔車,致雙腿癱瘓,因此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最高法院認定負責維護路面的基隆市政府有過失,二十四日判決應賠償蔡男及其女兒共九百六十七萬元。全案確定。
蔡姓男子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日參加由基隆市政府主辦的鐵人三項競技,他騎自行車行經湖海路二點六公里處,過彎時輾過一個約長五十公分、寬四十公分、深四公分的坑洞,致重心不穩摔車。
蔡男頸部撞擊路旁的水泥護欄,造成頸椎、胸椎、脊椎多處骨折,雙腿因此終身癱瘓。他認為路面坑洞是意外主因,基市府維護不週,請求醫藥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一千四百萬元的國賠。
一審基隆地院指出,基市府應負過失責任,但蔡男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須自負三成過失責任,判市府賠償一千零二十五萬元。
二審高院認定,該路段的主管機關是基市府,也是鐵人三項競賽的主辦單位,路段有坑洞、未及時修復,也未設置警示號誌,有明顯缺失,坑洞與蔡男受傷有因果關係,市府應負國賠責任。
高院指出,蔡男雙腿癱瘓,勞動能力喪失七成,但也應自負三成過失責任,考量他已於四年前回復上班,須扣除部分看護費用,判決基市府共應賠償蔡男及其女兒共九百六十七萬元。最高法院認同原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