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焚屍 主嫌林春雄逃死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新竹縣竹東鎮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命案,二十四日更三審宣判,將主嫌林春雄及共犯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黃曉雲等五人,均依共同故意對心智缺陷的少年強制性交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更三審指出,林春雄等五人有殺人不確定的故意,依兩公約並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台大醫院的鑑定報告,五人不能排除仍有教化的可能性,因此將五人均判處無期徒刑。
 竹東鎮國二少女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被人發現陳屍在河濱公園旁草叢,警方追查發現林春雄與其女友黃曉雲,與陳、何、古等五人涉案,新竹地檢署偵結,依殺人等罪嫌將五人起訴,求處死刑。
 判決指出,黃女因不滿被害人在背後辱罵她,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得知被害少女在竹東鎮一間網咖內,找來男友林春雄,夥同陳、何、古姓男子,將被害少女強制帶走。
 林男等人在附近國小操場、河濱公園等處輪流毆打被害少女,何、古還輪流性侵她,最後她不堪長時間凌虐、倒地不起,五人見狀逃跑到附近卡拉OK店唱歌。
 當晚十時許,陳、古返回查看,發現被害少女已死亡,為免犯行敗露,將屍體搬到一旁草叢內,再通知其他三人前往,以汽油焚屍毀跡。
 一審時,五人被依殺人等罪判無期徒刑,二審改依傷害致死、強制性交等,將林、陳判無期徒刑,另三人判二十年到二十八年。更一審改依性侵殺人罪將林男判死刑,另三男無期徒刑,黃女判二十年。更二審將林男判死刑,另四人均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