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炒作TDR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秩序依法應究責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近日媒體報導稱有人買賣TDR(台灣存託憑證)被判重刑,是因法令不周延所致,金管會十八日嚴正提出三點澄清,強調炒作TDR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秩序、損害多數投資人權益,本應依法究責。

金管會發布三點澄清,第一,炒作TDR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秩序,應予究責。第二,TDR屬主管機關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相當明確,TDR在台灣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國內證交法規範。第三,金管會均會依法訴追不法炒作TDR行為者的刑事責任,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金管會表示,正常投資TDR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若有炒作TDR或操縱TDR價格行為,將扭曲證券集中市場公平價格機能,損害多數投資大眾權益,對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影響甚鉅,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明定炒作或操縱有價證券價格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及應負刑事責任。

金管會指出,TDR是外國公司在台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的憑證,屬於前財政部證管會於民國七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為證交法第六條規範的有價證券自屬明確,因此,TDR在台灣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自然受國內證交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