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傅希堯∕綜合報導
經濟部與內政部協商後決定,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規範新增、改建的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初步規劃建築面積一千平方公尺(約三百坪)以上建築,就需設置太陽光電設備。
經濟部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續由經濟部與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經與內政部近半年協商,兩部對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子法草案達成共識。
經濟部表示,將以建築面積一千平方公尺(約三百坪)起為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之標準,每二十平方公尺(約六坪),就應裝設一瓩光電發電設備,相當於三百坪要設五十瓩容量光電。
經濟部指出,原則上適用對象不以建物類型劃分,而是以面積認定,但有三大類建築物可以排除,一是特殊建築物,包含紀念型、宗教型建築物等;二是日照條件不好,如緊鄰高樓大廈造成遮蔭或是旁邊有山,可能導致發電效益不佳。三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免設,保留彈性措施,除了可能有機密考量、須排除的軍事建築;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建築物用途不適合光電也可以提出,經經濟部及內政部確認後同意。
經濟部表示,已與內政部已經達成協商共識,但未來還得看相關利害關係人有無意見,再由內政部辦理預告程序,並由行政院指定生效日期;至於生效日期規劃,需考量新制上路後,產業可能需要緩衝調適時間,目前還待評估。
外界關注,新建建築符合一定條件須強制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會因成本提高,反映至售價上?經濟部官員表示,的確有可能。但政府對於再生能源設有躉購費率的優惠,應可逐步回收成本;未來發電賣給台電的收入,也會回到所有權人或是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