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條文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反滲透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因此制定反滲透法。
 條文中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或是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滲透來源」則是指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政黨之組織、團體等,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在民進黨團最初提出的草案中,「滲透來源」原本包括受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或政黨所「監督管理」的各類組織、團體,但因許多在中國大陸的台商被迫成立共產黨支部,因此三讀通過條文中,刪除「監督管理」四字,縮小適用範圍。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公民投票相關活動;也不得違法從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各項競選活動,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違法進行遊說,違者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就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涉及國安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妨害秩序)或違反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妨害合法集會、遊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中,妨害選舉罷免或公投相關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三讀條文中設有「自首條款」,條文明定,若犯反滲透法之罪自首或在偵查、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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