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三讀通過 公益出租人契約不得用做追溯所得稅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鼓勵更多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也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將須育有三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兩名。

為擴大房東參與成為公益出租人,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做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的規定,消除房東對於加入公益出租人就會被查稅的疑慮。

三讀條文也明訂,房東如果將房屋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也可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現行為鼓勵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月最高可獲得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去年共有十二萬六千一百三十一戶減徵房屋稅、九萬三千五百三十三戶減徵地價稅、十二萬兩千七百七十八戶減徵綜合所得稅,總計有三十四萬兩千四百四十二戶享有公益出租人減稅優惠。

現行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以地方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其中至少四成以上須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指的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包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六十五歲以上長者等。

為擴大照顧育兒家庭,三讀條文也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三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兩名,擴大扶持範圍,協助育兒家庭減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