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二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除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及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將原條文電子票證改為電子支付,三讀條文明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統計資料,做為非消費爭議當事人選擇金融往來對象之依據。
有鑒於電子票證業之監理已納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配套廢止,原條文第三條的電子票證業均修正為電子支付業。
為強化金融服務業業者自律,考量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訂定範圍之完備,三讀條文規定,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會團體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基於增加揭露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之金融機構名稱,以做為非消費爭議當事人選擇金融往來對象之依據,三讀條文明定,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