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持制式槍砲公共場所開槍 處7年以上徒刑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遏阻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行為,立法院會十八日三讀修正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七年以上徒刑、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將自首後「必減刑」改為「得減刑」。

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為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及強化行政檢查規定的必要,以及遏阻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的行為,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

三讀條文增訂,持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持非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限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明定,未來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另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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