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林德如為求在屏東縣三地門鄉鄉民代表選舉順利當選,進行賄選情事,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結果,3日宣判, 林德如經撤銷之宣告刑,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5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指出,林德如為求在屏東縣三地門鄉鄉民代表選舉順利當選,出資以每票新臺幣1千元為對價,透過包阿英等人分別向有投票權之鄉民交付賄賂,並要求轉達其等有投票權之家屬,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嗣經林德如向警方自首犯行而循線查獲包阿英等人及收受賄賂之選民。並主張其自首後仍得依自白規定遞減其刑。至於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均不在上訴範圍內。
高雄地院在於鼓勵候選人之「助選樁腳」自首、自白犯罪並供出候選人,以嚇阻有賄選想法之候選人,犯本罪之候選人縱然自首犯行,仍無從適用此部分規定。 無強令被告入監服刑之必要。 因此該案即使對被告量處依法減刑後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相較該案相關共犯、選民之偵審結果,無法達到鼓勵自首之刑事政策,於此情形堪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尚有堪資憫恕之處而酌減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