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女童遭噴槍奪命案,鄺姓男子被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10年定讞。最高檢察署認為,鄺男與女童無父女關係,不構成家庭暴力罪,且原審未詳查鄺男犯罪動機,認為原判決調查未盡、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
108年1月間,原為男女朋友的鄺男和鄧姓女子育有3歲鄧姓女童,鄺男受託照顧女童,駕車載女童前往高雄市左營區一處加油站洗車,詎料女童因遭空氣噴槍自口腔灌入氣體而送醫不治。橋頭地方法院一審認為,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鄺男1年10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改認定鄺男持噴槍深入女童口腔噴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10年;最高法院於110年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檢察署認為,鄺男與女童無父女關係,應不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即不構成家庭暴力罪,且原審未詳查鄺男犯罪動機,認為原判決調查未盡、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調查完備,且原判決依刑法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論處,鄺男與女童之間是否具有家庭成員關係,與所犯罪名無涉,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日前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