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二月一日起每日計畫用水量達二萬噸以上的工業用水單位須使用至少五成系統再生水,經濟部水利署表示,這是為強化枯水期之供水韌性,針對用水大戶訂定強制使用再生水的新規定。
水利署指出,開發單位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二萬立方公尺(噸)以上者,屬於工業用水部分應使用至少百分之五十系統再生水,適用範圍包含新設廠與擴廠案。子法通過後,經濟部給予廠商半年緩衝期,自今年二月一日起將正式實施。
水利署表示,先前已與廠商充分溝通及宣導,告知自二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廠商均表示可以配合;水利署未來會在用水計畫書進行審查,若適用新規的業者未符合新制規定,將不同意新設廠或擴廠開發案。
若開發行為所在直轄市、縣市或特定園區內的系統再生水供應條件不足時,開發單位可採兩種方式替代,第一,取用廢(污)水放流或排放點後,未排入下水道系統的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再利用;第二,與同一自來水供應地區內既有用水事業交換水源,以代替履行使用系統再生水義務。
水利署表示,氣候變遷導致枯旱風險增加,為因應缺水風險,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不限水源短缺地區,未來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須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經濟部並在去年八月八日完成修法程序,定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