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112年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將於今年3月1日截止

花蓮縣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自一0八年開辦以來,補助經費及服務人數逐年上升。(花蓮縣政府提供)

記者林有清/花蓮報導

為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花蓮縣政府衛生局及社會處積極辦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專案補助作業,以緩解使用機構者及其家屬照顧及經濟負荷。一一二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最後一波補助到今年三月一日止,自一一二年起入住機構滿一百八十天以上,最高可補助十二萬元,提醒尚未申請之民眾把握申請期間,逾期不予受理。

衛生局長朱家祥表示,隨著人口高齡化,失能、失智人口增加,長期照顧需求漸重,若民眾入住機構接受二十四小時照顧服務,住宿費對一般家庭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精神,保障長照機構使用者權益、減輕照顧者負擔,配合中央政策積極推動入住機構使用者家庭予以專案補助。

朱家祥指出,申請補助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二)入住天數大於一百八十天。當年度累計未達一百八十天,則逐月檢核登錄於長照機構人員管理系統中之每月入住天數,就住滿二分之一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十二分之一。(三) 符合長照需要等級達四級以上或身障證明中度以上,補助金額十二萬元。(四) 既有住民如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四級,補助金額六萬元。此外,住民若已離開機構或已歿,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可由住民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當年度曾經或已經具領其他相同類型之補助,則不予補助;領取此方案補助後,亦不得再申請其他相同類型補助。

衛生局表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自一0八年開辦以來,補助經費及服務人數逐年上升,今年也將持續爭取中央經費,減輕更多照顧者的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