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業漁船停泊漁港 將收費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農業部漁業署十九日表示,原本國內漁船停泊漁港免收費,但近年屢有長期沒在作業的漁船滯留漁港,影響作業漁船停泊及漁港調度,已修正規定,未具有效漁業證照的漁船停泊漁港開始收費。

漁業署指出,漁港主要提供漁船停泊使用,國內漁船停泊國內漁港並免收使用管理費,但是近年屢屢有長期沒出海作業的漁船占用泊位,影響漁船停泊及漁港調度,因此已於一月二十九日發布修正農業部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對未具有效漁業證照的漁船停泊漁港開始收費。

舉例來說,未領有有效漁業證照的漁筏、舢舨,漁業署指出,停泊在農業部管理營運的浮動棧橋支碼頭者,按船席碼頭長度每公尺每天收四十元;停泊在農業部管理營運的浮動棧橋支碼頭以外的碼頭,按船舶全長每公尺每天收二十元。

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者,按船舶全長每公尺每天收二十元;停泊在非屬農業部管理營運的碼頭者,按船舶全長每公尺每天收十元。

漁業署重申,對於漁船以外的船舶,例如遊艇、小船、客船、貨船、工作船,都維持先前收費標準。

另外,為大幅增加漁民經營漁業的彈性,並解決長期不作業漁船(筏)滯港問題,漁業署說,民國一一二年已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自一一二年至一一四年延長汰建新船年限,包含一一二年由原本三年延長為十五年、一一三年延長為十二年、一一四年延長為九年,以及一一五年後恢復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