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推動勞雇約定工資給付事宜

雇主應儘速結算給付工資,如遇假日雇主可約定轉帳。(記者徐義雄攝)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為促使雇主固定合理工資計算週期,以及儘速結算給付工資,勞動部於一一二年二月九日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目的在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就工資給付日訂定合理之範圍,希望逐步推動事業單位工資給付日向前調整,一一三年底時可以達成各事業單位於十日內給付工資之目標。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雇主即便與勞工另行約定工資給付日,仍不應過晚給付勞工工資,勞動部訂定該指導原則,其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 規範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之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一次。

二、 延時工資(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給付日者,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週期者,仍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一次,至遲亦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十五日內給付。

三、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仍應有合理之約定。

四、 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至遲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為推動該指導原則,訂定「一一三年度推動事業單位定期給付工資訪查及輔導計畫」,透過發函輔導事業單位、電話關懷提供協助資源,若事業單位有需求將派專人臨場輔導訪視,以協助事業單位調整工資給付日;另台中市勞工局亦按季辦理宣導會,將該指導原則納入課程內容,發放講義資料供事業單位參考,如欲瞭解宣導會相關資訊亦可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工資為勞工生計主要來源之一,為確保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使勞工可定期領得工資,工資發放不宜距工資計算週期之末日過久,另指導原則生效前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已早於該指導原則所定期程者,應從其約定,雇主不得片面更改延後,勞工局透過柔性輔導方式,鼓勵事業單位依指導原則之期程表向前推進,以保障勞工權益。

如有工資給付或該指導原則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0

四-二二二八九一一一分機三五二00或市府一九九九服務專線,可逕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一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