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和平紀念日 北市勞動局籲老闆應讓勞工休假 工資照給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是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台北市勞動局二十七日表示,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一日,並照常給薪。如果讓勞工在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出來上班,在八小時以內,依法應該加給一日工資,或者經由勞工個人同意後,把國定假日明確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再放假。

台北市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補充,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工資開始調升,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即:PT人員)每小時工資最少為新台幣一百八十三元,如果讓他們在二二八和平紀念日排班出勤,當天老闆付給部分工時人員的時薪不可以低於三百六十六元。

此外,雇主使勞工二二八假期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應該徵得勞工個別同意,並且要指定明確的調移日期,才符合規定。勞資雙方應妥善溝通,並以書面註記,作為依據,以避免日後產生勞資爭議。

勞動局呼籲,老闆未給予勞工國定假日或未依法加給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處以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請各事業單位多加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