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修正條文 3/8正式實施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教育部六日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去年一一二年八月十六號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指定一一三年三月八號施行,包括「適用範圍納入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列入教師的定義、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等重大新制,營造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

教育部指出,依據授權規定,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重點包括規範實習生學校對實習場域的性騷擾防治責任,性平法亦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列入教師定義,重視實習指導關係的權勢不對等,應由學校落實實習生的性騷擾防治責任。

教育部表示,修正重點也包括「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事項」。不論雙方有無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的權勢不對等關係,都不能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在成年學生方面,若有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發展情感關係,即有不能公正客觀執行教育工作、影響學生平等受教權利問題,應受專業倫理規範。

在明定調查小組成員資格及調查程序重大瑕疵參考基準方面,教育部表示,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調查事實至關重要,為了防堵由不適任調查人員執行應客觀、公正、專業的調查程序,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增訂「違反與性別平等相關之刑事或行政法律或法規」者不得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在增訂主管機關處理申復之運作細節與規範方面,為了使申復管道更為友善,降低被害人對學校處理申復的不信任感,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除了向學校提出申復外,得選擇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由主管機關受理申復,並已於防治準則訂定處理程序。

另外,教育部依據性平法第三十條第四項,修正發布「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亦於三月八號施行,辦法增訂納入查詢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的資料,並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議決後,學校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這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