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各級性平會設置辦法及準則 健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機制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去(一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教育部近日配合新訂各級性平會設置辦法及準則,在性平會中明文增設學生代表,建立友善兒少參與環境,且增訂性平委員不適任的退場機制,健全性平會的運作機制,新制自八日起施行。

教育部說明,依性平法規定,性平委員會之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教育部因此新訂「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教育部表示,教育部明文規定委員會之任務及組織,引導各級性平會落實專業分工及任務分組,賦予性平會推動性平教育之決策及督導權責,強化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整體效能,以促進性別平等,其中包括明定委員之積極、消極資格及建置不適任委員退場機制,強調性平會委員應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了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成因,並具有改善現況之意願,以確保性平教育委員會之運作符合其職權。

教育部指出,性平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為委員資格之首要條件,並具體列明性平會委員的消極資格,包括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是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有未尊重他人的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查證屬實,不得擔任性平委員,已聘任者則予以解聘。

另,明文規定性平會增設學生代表,為確保性平會於性平教育相關議題之決策過程中之學生參與權利,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並保障其表意權,希望透過年輕學子之參與,由學生代表以自身需求出發,說明建議及解決方針,展現多元觀點及民主實踐,將兒少作為推動性平教育的重要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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