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鄭錦晴/台東報導
台東縣蘭嶼鄉縣議員黃碧妹涉嫌詐領議員出席費等四千九百元,遭判處一年十月定讞;台東縣選委會表示,蘭嶼縣議員只有一選區,應選名額一席,依規定須解職,並辦理補選事宜。
黃碧妹於一0七年高票當選台東縣議員,一一一年參選縣議連任成功;一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涉嫌虛偽簽名,詐領同年月二十日、二十一日的議會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津貼,共計四千九百元。
此案一、二審均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一年十月徒刑,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黃碧妹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東縣選委會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蘭嶼縣議員只有一選區,應選名額一席,因此必須辦理補選,補選作業由中央選委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