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鬧缺席遲到 離職法官送監院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前法官張耀宇過去任職於台北地院期間,多次開庭遲到,審理受刑人定應執行案件時,因未即時裁定,致受刑人多執行六天,法院為此支付刑事補償金。法官評鑑委員會十三日決議,將張男移送監察院議處。
 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張耀宇任職北院期間出勤異常,多次於開庭時遲到,致其他兩名法官等他到庭後,才開始合議庭訊;且曾於開庭遲到時用LINE指示書記官,以「電腦故障」為由欺瞞當事人。
 張男也曾於預定庭期缺席,最後由審判長洽由其他法官代為開庭。另於某宣判案件時,來不及做好判決,傳送只有判決主文、判決事實、理由的判決例稿給書記官。
 民國一0六年張男承辦某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收案後未及時處理,也沒查明受刑人已經移監,導致受刑人收受裁定後,已逾執行期限六天,受刑人還因而向北院聲請刑事補償獲准。
 北院去年五月間,主動將張男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張男隨後也申請退休獲准。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張男屢次輕忽職責、怠慢職務,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有失法官職責與形象,增添同事及當事人不合理負擔,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違失行為應屬情節重大,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