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近來有廠商因進口貨物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貨物,並經海關核准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在案基隆關表示,這類案件廠商可先申請繳納保證金驗放。
基隆關表示,依據關稅法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發現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進口人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辦賠償或調換的貨物進口免徵關稅,如果是機器設備,則須在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基隆關表示,原進口貨物尚未辦理退運出口,該賠償或調換貨物即已運抵港口,因此該批貨物未能免徵關稅放行,此等情況廠商可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待原進口貨物退運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
基隆關說,賠償或調換的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至多可延長六個月。
如廠商因實際需要,於海關核准前有先行報運進口必要者,得依關稅法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驗放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