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六都擬增山原議員席次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十八日初審通過《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非六都縣市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可選出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初估彰化、雲林、基隆與新竹市,將各增一席議員。

現行《地制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直轄市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選出原住民議員名額;非六都縣市部分,平地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的議員名額,但僅有山地鄉可選出山地原住民議員。

立委高金素梅提案指出,現行法對於原住民參政權,只保障平地原住民席次,山地原住民設籍若在原住民族山地鄉以外地區,縣市議員選舉時只能投給一般選區的候選人,造成設籍山地鄉以外地區的山地原住民族人權益無人監督、爭取。

高金素梅質詢時表示,依國會辦公室初估,修法後會增加山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席次的,包括彰化、雲林、基隆、新竹市,總共只有四席。例如基隆已有一千五百四十一名山地原住民,卻沒有議員席次保障,只能投給漢人的候選人;且原住民族人移居都市的已超過百分之四十九,比在山地鄉的還多。

內政部次長吳容輝答詢時說,這方向是可以檢討的,當初訂定《地制法》第三十三條時,把非原民鄉的山地原住民這塊疏漏掉,這部分當初沒有保障到,這是可以修法。

經朝野協商,初審通過高金素梅提案,但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草案明定,縣市議員總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的縣議員名額;市及無山地鄉之縣,有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原住民選出的議員名額。

另外,立委陳玉珍提案,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的保障,應制定《離島基本法》作為特別保障規定;因協商後朝野無共識,召委高金素梅表示,另訂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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