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二十二日將審查「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廢止娛樂稅法」等六案。財政部二十一日表示,娛樂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尚不宜廢止,但部分課稅項目及法定稅率上限可檢討調降,將通盤審慎研議,以兼顧租稅公平及地方財政。
財政部書面報告內容指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
以一一二年為例,娛樂稅全年稅收約新台幣十八點九億元,其中高爾夫球場稅收約四點二億元,藝文活動及各種競技比賽稅收約二點五億元,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稅收約十二億元,為鄉(鎮、市)主要財源之一。
財政部指出,娛樂稅為鄉(鎮、市)重要財源,為避免影響地方建設與發展,不宜廢止。再者,考量稅收金額微小、稽徵成本效益、經濟社會改變因素,現行部分課稅項目及法定稅率上限,可予檢討及調降。
此外,可考量授權地方政府視其經濟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停徵部分娛樂稅課稅項目,以兼顧租稅公平及地方財政。
財政部指出,經洽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教育部及文化部,均表示無適合彌補娛樂稅財源方式,為保留地方自籌財源與財政自主空間,並避免影響地方建設發展,宜尊重地方政府意見。